根据教育部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教外司办学〔2015〕1588号),以及《关于提交2016-2017年度中外合作办学报告的通知》(教外司办学〔2017〕447号)要求,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管,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单位需按时提交年度报告,并在学校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,接收社会监督。
现将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018年度自评报告进行公示。公示时间为一周(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)。
特此公示。
附件: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联合学院2018年度自评报告.pdf
国际合作与交流处
2019年3月18日